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陳蔚聰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
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
公示催告,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
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
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生前尚積欠聲請人借款及其利息之債務未清償,
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4月12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94年度繼字第447號拋棄繼承事件
准予備查在案,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
債權無法行使權利,
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
本票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與本院
家事法庭函影本為證。
惟查,被繼承人
尚有孫輩繼承人即楊芷瑜仍尚生存,且
迄今未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楊芷瑜之
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
可憑。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既尚
有繼承人楊芷瑜存在,即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無由依民法第1177條與第1178條向本院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及行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程序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