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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沈睿哲 
被  繼承人  沈玉婷(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沈玉婷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卷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