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沈睿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而認無
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
經查,被繼承人沈玉婷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卷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