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李英瑜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利當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院並無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利當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執行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查。復經本院民國113年4月10日函聲請人5日內補
正本院假扣押裁定
暨執行命令影本,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合法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