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方禾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正鳳
陳呂緞妹
邱陳秀菊
陳薏涵
陳秀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0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兩造依前開判決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9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正本在卷
可憑,由兩造依前開判決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
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