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周冬梅
杜宥康律師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聯創開發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
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799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並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8號就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尚未提起
本案訴訟,
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
強制執行事件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且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