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萬勵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武仁


相  對  人  陳正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8,625元,及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85%,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92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63號裁定駁回確定,並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25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62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