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行確定部分::聲請人逾上訴部分之請求,及本院判決東森一區管委會給付18,949元、東森二區管委會給付21,514元、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東森山莊管委會各給付45,000元部分,均未據
兩造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依本院判決所示:
1、聲請人應負擔37,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75,844-75,844x2%)x(7,560,000-180,000-3,600,000)/7,560,000=37,164
2、東森一區管委會應負擔220元。
計算式:75,844x2%x(45,000-18,949)/180,000=220
3、東森二區管委會應負擔198元。
計算式:75,844x2%x(45,000-21,514)/180,000=198
4、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應負擔379元。
計算式:75,844x2%/4=379
5、東森山莊管委會應負擔379元。
計算式:75,844x2%/4=379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
1、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負擔2%即1,849元。
計算式:(75,844-37,000-000-000-000-000+54,960)x2%=1,849
2、東森山莊管委會負擔4%即元3,699元。
計算式:(75,844-37,000-000-000-000-000+54,960)x4%=3,699
3、餘由聲請人負擔86,916元。
計算式:(75,844-37,000-000-000-000-000+54,960)-1,849-3,699=86,916
三、附帶上訴部分,依高院判決所示:
1、由聲請人負擔17%即255元。
計算式:1,500x17%=255
2、由東森一區管委會負擔39%即585元。
計算式:1,500x39%=585
3、餘由東森二區管委會負擔660元。
計算式:1,000-000-000=660
四、小結:
1、東森一區管委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0元。
2、東森二區管委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8元。
3、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88元。
計算式:379+1,849=2,288
4、東森山莊管委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78元。
計算式:379+3,699=4,078
5、聲請人應給付東森一區管委會、東森二區管委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