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黃瀞瑩、林玉霜聲請之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3,022,475元、3,398,661元,並分別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34,660元。
二、先行確定部分:聲請人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先行確定,依本院判決主文所示,由聲請人各負擔135,3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30,997+34,660+237,775+237,775)x1/4=135,302
三、第一審未確定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主文所示:
1、相對人負擔193,249元。
計算式:(30,997+34,660+237,775+237,775-13,5302x2+31,348)x64%=193,249
2、聲請人黃瀞瑩負擔51,332元。
計算式:(30,997+34,660+237,775+237,775-13,5302x2+31,348)x17%=51,332
3、聲請人林玉霜負擔57,371元。
計算式:(30,997+34,660+237,775+237,775-13,5302x2+31,348)x19%=57,371
四、小結:
1、聲請人黃瀞瑩於本件訴訟程序所預納之費用扣除應負擔之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黃瀞瑩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2,138元。
計算式:30,997+237,775-135,302-51,332=82,138
2、聲請人林玉霜於本件訴訟程序所預納之費用扣除應負擔之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林玉霜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79,762元。
計算式:34,660+237,775-135,302-57,371=7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