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振哲
黃志堅
相 對 人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整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3萬5,57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裁定
駁回上訴確定,並
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35,572元,因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35,57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