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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5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曉婷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袁榮唯即合唯冷凍空調行

            張美幸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5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袁榮唯即合唯冷凍空調行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袁榮唯即合唯冷凍空調行之財產,在新臺幣449,25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袁榮唯即合唯冷凍空調行以新臺幣449,254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袁榮唯即合唯冷凍空調行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固得聲請假扣押,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本案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 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是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再依同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袁榮唯即合唯冷凍空調行分別於民國110年9月7日、10月13日邀同相對人袁榮唯、張美幸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筆,金額分別為475,000元、25,000元、500,000元,相對人自113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49,25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聲請人以電話、簡訊催討或撥打相對人手機,皆遭掛斷或不予接聽,派人至其營業地址,得知相對人已失聯,另相對人袁榮唯使用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顯見相對人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設不及時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債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就相對人等之財產在449,25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袁榮唯即合唯冷凍空調行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業經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影本以為釋明,雖未能盡完全釋明之責,惟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足以補之,核其聲請,尚無不符,應予許准。
四、至對相對人張美幸部分,聲請人雖提出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為釋明。然就假扣押之原因,雖不以相對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相對人對聲請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台抗字第710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書,至多僅能釋明相對人經催告後,有拒絕給付之事實,然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聲請人之債權是否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其債權等事實,聲請人均未盡其釋明之義務,釋明有所不足。此外,聲請人僅空言相對人已失聯,未據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權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527 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
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時,請具聲請狀
併應繳納執行費、提出已供擔保之提存證明文件及執行標的之財
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