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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養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  
關  係  人  徐○○  
            黃○○  
            李○○  
            馮○○銀
            趙○○  
            趙○○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母詹○○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與收養人詹○○(女,00年0月00日生、103年3月19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因養母詹○○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死亡,現欲與生父母回復親子關係,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養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收養人詹○○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信為真。次查,聲請人於養家之兄弟楊○○已於60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趙○○、生母趙○○則分別於85年1月1日、84年2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函詢桃園○○○○○○○○○調閱被收養人生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審酌聲請人生父母亦皆已死亡,聲請人之養母已亡故多年,且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程序稱:伊於養母之配偶李○○死亡後,並未隨同養母一同改嫁,仍於李○○之家庭生活,且於收養人死後伊也已妥為處理養母之喪葬及祭祀等語,此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為憑;又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調閱收養人詹○○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聲請人雖於養母死亡後雖已繼承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經本院函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調取該地號土地之繼承登記資料,其繼承人人數多達32人,且該地號土地係由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堪認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之動機單純。另聲請人之本家兄弟姊妹即關係人丙○○、戊○○、乙○○、丁○○○、庚○○、己○○則經本院於113年9月4日以函文通知於10日內對本件終止收養陳述意見,並合法送達各該關係人,惟其等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與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是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