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關 係 人 徐○○
黃○○
李○○
馮○○銀
趙○○
趙○○
上列
聲請人聲請養母詹○○死亡後許可
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許可終止
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與收養人詹○○(女,00年0月00日生、103年3月19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因養母詹○○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死亡,現欲與生父母回復親子關係,
爰依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
按養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戶籍謄本、收養人詹○○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堪信為真。次查,聲請人於養家之兄弟楊○○已於60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趙○○、生母趙○○則分別於85年1月1日、84年2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函詢桃園○○○○○○○○○調閱被收養人生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
可佐。本院審酌聲請人生父母亦皆已死亡,聲請人之養母已亡故多年,且據聲請人於本院
調查程序稱:伊於養母之配偶李○○死亡後,並未隨同養母一同改嫁,仍於李○○之家庭生活,且於收養人死後伊也已妥為處理養母之喪葬及祭祀等語,此有本院
訊問筆錄附卷為憑;又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調閱收養人詹○○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聲請人雖於養母死亡後雖已
繼承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惟經本院函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調取該地號土地之繼承登記資料,其
繼承人人數多達32人,且該地號土地係由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堪認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之動機單純。另聲請人之本家兄弟姊妹即
關係人丙○○、戊○○、乙○○、丁○○○、庚○○、己○○則經本院於113年9月4日以函文通知於10日內對本件終止收養陳述意見,並合法送達各該關係人,惟其等
迄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與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是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之收養關係,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