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貿字第13號
原 告 Aerotechnik Fahrzeugteile AG
林晏安律師
被 告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理 由
一、
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模具,原告
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1樓;另依照
兩造簽訂之
承攬契約,雙方並無
合意管轄法院,顯見原告起訴請求係因
承攬契約所生之糾紛,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