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李銘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閱緣律師
被 告 盧森堡商PM International AG
Draeger Andrea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Draeger Andrea 住15,Waistrooss,5445 Schengen,Luxemburg」。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