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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貿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7號
原      告  靜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如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鄭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