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49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給付
訴訟費用額
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