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吳德昭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即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3月20日113年度司執字第9329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如附件所示異議意旨,完全不是在對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卻都在爭執作為
執行名義之
確定判決的實體事項,其聲明異議
乃誤用濫用異議程序而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