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周釗仰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光巨機械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肇源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即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4月25日112年度司執字第110642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異議意旨
略以:
相對人之
債權,已可自常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榮公司)解繳到院之款項足額受償,原裁定認本件利息應計算至相對人所提
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之日,進而認本件並無超額執行,
顯有違誤,
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異議意旨雖援引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第3款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24號判決意旨,稱應以常榮公司將款項解繳至法院執行處並存入國庫之日為清償日
云云,然查,本
件業於民國113年2月7日經聲請人依本院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聲字第4號裁定供擔保而停止執行,常榮公司始在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期間,於113年4月11日提出支票到院,自不生清償之效力。原裁定據以認定本件並無超額執行,當屬合法
適當。聲請人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裁定,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