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鄒沛褣 
相 對 人   
債務人    劉志曉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及民事裁定書可稽。茲聲請人以兩造上揭本案已經自為和解而撤回調解之聲請,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