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
離婚等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及民事裁定書
可稽。茲聲請人以
兩造就
上揭本案已經自為和解而撤回調解之聲請,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