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俐瑤 住○○縣○○鎮○○街000號
相 對 人 陳進德
上列
聲請人因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
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因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家親聲第72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
無訛,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就該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另
觀諸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依形式觀之,非顯無准許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