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0號○
相 對 人 乙○○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離婚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婚字第68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已獲得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為證。又聲請人提起之離婚等訴訟,已由本院113年度婚字第68號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