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105號
理 由
一、
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
債權人聲請命
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係聲請命被繼承人温兆德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温兆德之
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温兆德除戶
戶籍謄本所載,温兆德死亡時之住所地為新竹縣○○鄉○○○000號;準此,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