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甲OO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
債權人,現查得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251號案件,為明瞭案件狀況,請求閱覽該案卷宗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
債權人,已提出
本票影本、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為證,可信為真。然其聲請閱覽之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51號
監護宣告案卷,聲請人既非
上開監護宣告事件之當事人,且未提出業經該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明,其雖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然前開監護宣告事件並非以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也未指定相對人為
監護人,相對人僅為該案件之
關係人,實不明瞭聲請人有何閱卷之必要,再經本院於113年10月9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說明閱卷之理由及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
迄今均未補正,尚
難認聲請人就該監護宣告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
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