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
爰定相當
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第1項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