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
繼承人林淑芬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並
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林淑芬之繼承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
理 由
一、
按聲請書狀有相對人者,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係被繼承人林淑芬之
債權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林淑芬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自應以被繼承人林淑芬之繼承人為相對人。
惟聲請人未於
聲請狀陳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查明被繼承人林淑芬之全體繼承人,並陳明其等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
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