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相對人黎秀容之
債權人,為維債權,須調閱相對人之相關資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67號
監護宣告事件卷宗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67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當事人,而依其主張其為相對人之
債權人一情,尚不足認其就該事件卷內文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聲請人未提出徵得前開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