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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黎秀容之債權人,為維債權,須調閱相對人之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67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67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當事人,而依其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一情,尚不足認其就該事件卷內文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聲請人未提出徵得前開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