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28號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黃郭寶連之
債權人,因被
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為瞭解案件情形,
爰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28號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85年4月28日桃院秀民執五字第2641號
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聲明書等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