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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2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郭寶連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為瞭解案件情形,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28號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85年4月28日桃院秀民執五字第2641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等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