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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余志淵  


相  對  人  郭豈榛(即陳竑境之繼承人)



            陳金源(即陳竑境之繼承人


            劉陳淑麗(即陳竑境之繼承人)

            陳淑珠(即陳竑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竑境之
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竑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竑境之債權,因陳竑境已於民國111年9月11日死亡,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俾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二、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之債權憑證為證,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