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79號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51號卷宗。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此觀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經核,聲請人已提出
債權憑證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