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温玉美
相 對 人 姜義斌
關 係 人 姜禮川
姜玟如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112年度監宣字第2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審
聲請人姜玟如聲請對
相對人姜義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監護宣告,經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58號裁定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惟相對人已於112年11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
是以,相對人既已於
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
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林曉芳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
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