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趙泓燁即欣安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63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