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 告 陳緯即九龍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財團法人桃園市大溪區龍山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