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 告 京奇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能言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