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46號
原 告 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天君實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與
被告恩興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373,79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12,373,79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0,944元,扣除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因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前聲請支付命令,共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故應認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就此部分聲請費,各繳納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0,444元;原告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則請求被告應給付8,906,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90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扣除原告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8,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均於收受本裁定貳拾日內,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應向本院補繳120,444元、原告天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本院補繳88,709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