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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國立體育大學
法定
代理人
邱炳坤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珍祥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
再開
辯論
之必要,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