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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立體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珍祥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