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長裕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