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複 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莊明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3,343,557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419頁),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43,557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9,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