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家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0日113年度建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反訴及
假執行聲請部分於新臺幣(下同)2,534,647元範圍內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34,647元,及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34,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82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