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按他造人數提出上訴狀
繕本,
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為之,且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4日113年度建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00,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22,275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依規定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