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心安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被 告 吳天銘
本件應由王豐達為
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
承受訴訟之
聲明,尚且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承受訴訟之
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查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5月16日
變更為王豐達,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影附卷
可稽,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6月4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