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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東信即曄信鐵工廠



上 訴
即  被  告  僑泰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建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下同)42,041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然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