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告 劉柏樟
被 告 勝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因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涉訟,
渠等簽定的裝修工程契約書第17條約定:「如雙方發生糾紛致涉訟時,雙方均以中華民國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
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裁定移送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