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偉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美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7日113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自形式上觀之,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原審同為
被告而未上訴之金潤發開發有限公司、趙榮倉,
爰併列
渠等為視同上訴人,
合先敘明。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萬1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