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因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涉訟,
渠等簽訂的工程承攬合約第16條約定:「如因
本約所生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裁定移送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