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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等簽訂的工程承攬合約第16條約定:「如因本約所生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裁定移送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