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紘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但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3號卷第51頁),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5,446元(計算式:575,021元+40,425元=615,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620元,尚不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