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91號
即 原 告 道潁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進財即羅晟嘉即得金山工程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羅進財即羅晟嘉即得金山工程行,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