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允祥興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9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萬3,3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4,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