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147號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盟順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
案由記載「上列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