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99號
莊秋滿
李仁惠
蔡岳甫
陳彥均
劉妍蓁
潘毓文
林育聖
陳嘉中
賴雿基
黃馨緹
楊繼嬙
章卿寶
上列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
聲請裁定准以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姚葦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