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李俊儒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李俊儒之最新
戶籍謄本、
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依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已催告相對人、
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