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鍾以慶、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建隆、郭盈均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鍾以慶、廖建隆、郭盈均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
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
四、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
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